全国客服专线

400-622-0002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开云体育网页版官方网站:关于2026年第二季度全市安全生产领域 违法典型案例情况的通报

来源:开云体育网页版官方网站作者:开云体育代理时间:2026-07-21 16:31:30
开云体育代理: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的执法力度,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将2026年第二季度各地安全生产领域执法检查中立案查处的12起违法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2026年4月28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硝酸钠(《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2492)等存放在专用仓库。亚硝酸钠属于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对上述危险化学品作出扣押决定,并对该公司涉嫌的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未将上述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储放置,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6年5月15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6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将BL-Z32胶水、H012、E405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执法人员对上述危险化学品作出扣押决定,并对该公司涉嫌的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将上述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储放置,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6年6月17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6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浙江某日化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和办公楼中间通道存放丙丁烷、二甲醚合计共6.1吨。该场地为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4号仓库内存放了酒精2.88吨。该仓库为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执法人员对上述危险化学品作出扣押决定,并对该公司涉嫌的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浙江某日化有限公司未将上述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储放置,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6年5月30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玉环某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液化石油气、柴油仓库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排风设备;塑粉样品为可爆粉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涉嫌的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玉环某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一定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6年6月15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7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玉环某机械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气化间以下部砖墙、上部玻璃窗的结构可以进行分隔,未采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厂限期整改,并对该厂涉嫌的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玉环某机械厂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一定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6年5月21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厂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5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海市某铸造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3号车间外的回火炉部分燃烧机的天然气管道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并联锁、3号车间内一套熔铝炉燃气管道压力监测装置未设置联锁的紧急自动切断装置、1名电焊作业人员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失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该厂不再使用相关设备,并对该厂涉嫌的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临海市某铸造厂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到期后未换证,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6年3月31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厂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1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海市某工艺品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木制品加工车间3台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未设置火花控测消除装置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停止生产,并对该厂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临海市某工艺品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6年3月16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厂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7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某钣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霍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在作业车间进行设备安装的焊接作业。执法人员责令该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对该公司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台州某钣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6年6月10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15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某管件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刘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执法人员责令该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对该公司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台州市某管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6年1月15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15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台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何某某无特种作业证却进行电焊作业(焊平叉)。执法人员责令该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对该公司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台州某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情况下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6年1月15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27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某眼镜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临海市某眼镜厂,未对其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涉嫌的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台州市某眼镜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3月16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0.4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23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仙居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厂房4层出租给仙居县某工艺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涉嫌的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仙居某工贸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1月22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姚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0.42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作案例

凭借过硬的品质,烘干设备被广泛应用

选择生产线,我们将为您免费定制方案

新闻中心

传递烘干机设备加工生产行业资讯